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管理 重磅!国家新闻出版署就《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2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行业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推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网络游戏行业的保护本措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制定的。中华民国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组成,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互动使用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包括网络游戏的研发、发行、运营、网络游戏币发行、交易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网络游戏出版和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保护权利放在第一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 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网络游戏的监督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自律组织】网络游戏行业组织必须在出版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网络游戏出版许可标准】开展网络游戏出版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游戏出版服务许可证》。是需要的。涵盖网络游戏发行范围。
(一)有确定的单位名称和章程。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
(三)具有经过验证的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等网络游戏发行业务平台。
(四)具有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所必需的内容审核制度。
(五)必须具备从事网络游戏发行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六)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期居住、具有足够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公民。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资格。
(七)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外,至少有8名具有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3名以上必须聘用全职-时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网络游戏出版主管部门许可审批流程】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活动,须向所在地的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报备。
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不同意,我们会说明理由。
第八条【网络游戏经营行业许可标准】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币发行、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家出版局批准按照规定必须满足,必须接收。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已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其中网络游戏属于我们的业务范围。
(一)有确定的单位名称和章程。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
(三)有经过验证的域名、智能终端应用或者其他网络游戏运营平台;
(四)网络游戏业务范围明确。
(五)具备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必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和管理技术措施,相关服务器、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许可证审批流程】从事网络游戏经营、网络游戏币发行、交易服务等活动,应报所在地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出版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不同意,我们会说明理由。
地方出版主管部门必须定期向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报告许可证审批情况。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出版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许可审批情况检查。
第十条【牌照申请材料】若您发行经营网络游戏、发行网络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等,请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1)《网络出版服务使用许可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和资金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游戏服务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所、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六)承诺将网站的域名注册证书及相关服务器和存储维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地方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活动的人员还需具备国家认可的内容审核系统、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变更及公告】网络游戏出版业务或网络游戏运营业务范围内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网络游戏出版事业部门可变更牌照登记事项、资本结构、最终不动产管理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网络游戏出版事业部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必须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用户服务中心等显着位置公示《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信息。
第三章 网络游戏的出版经营
第十二条【网络游戏审批制度】网络游戏出版业务范围内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部门在出版经营网络游戏前,必须向当地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否则不会。审查批准,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网络游戏出版运营部门取得网络游戏批准文件后,应当自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组织游戏出版运营。逾期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出版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变更/重新申请】已批准出版的网络游戏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游戏名称、游戏出版单位、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由网络游戏出版单位应当适用,应当执行。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禁止购买、出售、套用版本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出租、购买、出售或者以任何方式使用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授权号、出版物号。应用。
第十五条【内容管理制度】网络游戏出版经营部门将引入内容自查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和监管要求,加强出版经营活动自查和管理,确保网络游戏合法性内容.需要.出版物的质量。
第十六条[禁止内容] 网络游戏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煽动民族仇恨或者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违反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煽动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诱导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行为。
(十一)恐怖、残忍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和玩法。
网络游戏出版部门在境外运营、发行游戏,必须自觉遵守网络游戏内容禁令,遵守我国文化立场,遵守国际规则和文化传播法,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暴露、损害荣誉和国家利益。
第十七条【禁止强制对战】禁止网络游戏发行、运营者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
第十八条【限制游戏过度使用和大量消费】网络游戏中不能设置每日登录、首充、持续充值等诱导奖励。
网络游戏出版部门不得以投机、拍卖等方式提供或者容忍虚拟道具的高额交易。
所有网络游戏都必须为用户设定充值限额,并在服务规则中予以告知,并对用户的不合理消费行为进行弹窗警告。
第十九条【标识标准】发布、运营网络游戏时,必须放置信息标识,如游戏开始前在显着位置张贴《声音游戏忠告》全文、游戏前及游戏前设置专门页面等。游戏开始后,在您制作的《健康游戏温馨提示》及游戏官网显着位置注明该游戏的著作权人、发行单位及其许可证号、主要运营单位、批准文号、出版号等信息显示。
第二十条【确认义务】网络游戏出版事业部门不得允许不具备网络游戏经营资格的部门经营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经营游戏时,必须检查网络游戏审批文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加贴信息标签,避免出现未经授权的网络游戏或信息。附于其上。没有标记。在各类手机、电脑、电视、游戏机等智能终端生产经营设备上预装网络游戏时,应核查网络游戏审批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标签您需要检查是否有标记。不允许预先安装未经授权或未标记的信息标签。
第二十一条【技术测试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开展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必须保证网络游戏内容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和测试用户数量,方可取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的出版批准。您需要确保您满足要求。不得超过20,000。测试用户数据将被删除。每次测试开始前,网络游戏运营单位须向所在地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报告测试游戏的名称、范围、测试周期、用户规模,以及技术测试内容、账号、合法身份等信息。必须提供有针对性的内容的承诺。
网络游戏技术测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网络游戏经营,必须取得国家出版部门批准的批准文号和出版号。
(1)公开提供可直接注册登录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
(二)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
(三)通过商业联盟、广告销售等方式获取收入的行为。
(四)其他被视为网络游戏运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实名登记】网络游戏出版事业部与用户签订合同或提供服务时,网络游戏出版事业部会要求用户提供实名信息。如果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游戏出版事业部将不会向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严格执行用户实名注册和登录规定,确保用户身份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游戏币发行规范】发行网络游戏币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网络游戏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用户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商品、兑换其他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二)网络游戏币的发行不得以恶意挪用用户预付费用为目的,网络游戏币的发行和购买标准必须透明、合理。
(三)除非网络游戏出版事业部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将未使用的网络游戏币退还给用户,否则我们不向用户提供将网络游戏币兑换为法定货币的服务。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或您可接受的任何其他方式。
(四)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自用户首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四条【游戏币交易规范】经营网络游戏币交易服务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我们不能为未经授权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二)网络游戏中的货币交易必须使用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不得向用户提供匿名数字人民币钱包交易服务。
(三)要采取技术措施,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要及时解决,避免为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
(4)收到利害关系方、政府机构、执法部门的通知后,我们将配合核实交易的合法性,如果确定交易违法,立即暂停交易服务;必须采取措施继续交易。相关记录。
(5) 用户之间的交易记录、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将自单次交易之日起保存至少两年。
第二十五条【游戏币发行、交易业务规范】同一业务不得同时经营网络游戏币发行业务和网络游戏币交易业务。
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和交易规范】网络游戏发行经营单位发行或者变更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时,应当及时在网络游戏官方首页或者游戏网站上公示信息。主页。必须公开。它在游戏中占有重要地位,发行和购买的标准必须透明。
第二十七条【信用体系】国家出版总署建立网络游戏信用体系,将违法违规的网络游戏出版经营部门列入警示名单,并实行事前审批、暂/监管联合事后监管处罚正在进行中。建立对发行、经营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的部门的处罚机制,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实施信用限制。
第二十八条[终止运营] 网络游戏出版部门停止出版和运营网络游戏的,必须至少提前60天通知并向当地国家出版办公室备案。必须向国家出版当局报告。对于网络游戏用户未使用的网络游戏币和未过期的游戏服务,网络游戏运营机构应当根据用户购买金额以法定货币或者用户认可的其他方式退还给用户。
因网络游戏运营者暂停服务、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网络游戏服务连续中断超过30日的,该网络游戏将被视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未成年人保护责任主体】保护网络游戏未成年用户,是未成年人监护人、出版主管部门、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相关职责】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管,落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相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开展相关公关和教育,对家庭、学校、社会组织进行指导。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成瘾。
第三十二条【期限及消费要求】网络游戏出版事业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的时间和期限。
(2)禁止未成年人登录可能导致沉迷或含有不适合未成年人内容的游戏。
(三)严格执行向未成年人提供有偿服务的限制要求,合理限制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使用服务时的消费金额,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民事处罚,不提供与自身能力相悖的有偿服务。
(4)不得提供账号租售、游戏币及虚拟道具交易服务、代未成年人训练、游戏等第三方服务。
(五)不向未成年人提供随机抽奖服务。
(六)未成年人不得因网络游戏直播获得补偿。
(七)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禁止运营危害未成年人健康的网络游戏。
第三十三条【防沉迷制度】网络游戏出版、运营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发沉迷的产品和服务,防止沉迷,不得及时改变游戏内容、功能或行为可能导致的规则。提供面向用户的网瘾对策举报受理服务,每年向社会公布网瘾对策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未成年人身份验证】网络游戏出版经营部门应当通过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统一电子身份验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三十五条【适龄提醒】网络游戏出版运营部门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杜绝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的游戏内容,建立健全游戏规则,防止接触游戏功能。健康。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落实分年龄段提醒要求,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对游戏产品类型、内容、功能等因素进行评估。明确游戏产品的适用性,并在未成年人用户年龄级别、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显着位置进行提示。
第三十六条【家长责任】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合理使用网络游戏,维护身心健康。参与有益的活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树立正确的上网习惯。游戏消费理念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己的使用行为。加强对网络游戏未成年人的引导和监管。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
第四章 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各界责任】学校应当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健康合理使用网络游戏,并与未成年人监护人沟通,加强配合,防止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游戏如果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游戏,应立即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要求共同教育指导未成年学生。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等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设施,必须配备针对未成年人设计的网络防护软件或者其他安全防护技术和必要的措施。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网络游戏出版运营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网络游戏的时间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方便家长和学校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业自律规范,指导会员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专业团体、企事业单位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成瘾。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管理部门职责】出版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网络游戏出版经营行业进行行业监管,实行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网络游戏的出版、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网络游戏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开展网络游戏出版前置审批。
(四)对网络游戏出版、经营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管理;
(五)查处出租、出租、买卖、申请、冒用《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批准文号、出版号、专用服务器等扰乱网络游戏市场秩序的行为插件等。侵权、侵犯版权、盗版。
(六)其他与网络游戏运营相关的业务。
第三十九条【管辖范围】各级出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经营活动组织登记地或者实际经营场所,有管辖权查处违法经营活动。无法确定该组织注册地和实际营业地的,实施非法经营活动的人以网站信息服务取得许可或者登记所在地管辖,没有许可或者登记的,管辖地为网站、网络游戏服务器所在地;网站、网络游戏服务器位于境外的,管辖地为违法行为发生地。
第四十条【年度报告】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出版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今年网络游戏管理政策的依法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网络游戏发行运营绩效、网络游戏币发行与交易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吊销许可证应对】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再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由出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超过规定期限的,撤销原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许可的,由有关出版主管部门吊销相应许可。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网络游戏产业保障与福利】出版主管部门保障并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繁荣。
第四十四条【鼓励优质原创游戏】鼓励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科技进步,开发创新游戏。它对身心健康有价值且有益。一款具有教育意义且有趣的在线游戏。
第五章 监督管理【鼓励国际合作】鼓励网络游戏出版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加强网络游戏国际合作,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第四十五条【优秀组织和个人奖励】对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表彰。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未经许可提供游戏服务的处罚】未经许可出版、运营网络游戏、发行、交易网络游戏币等行为,或者未经许可在线运营网络游戏的行为(《出版管理局》)《规定》第六十一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出版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据法定权限,禁止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著作权许可申请、暂停出版等处罚。应予以征收。如有必要,我们将暂停运营限期、限期改正,刑法不够的,我们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罚不够的,我们将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在网上发布所有相关信息,该游戏将被删除,所有非法物品将被没收。
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网络游戏内容违规处罚】出版、运营含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的网络游戏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门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网络游戏广告推广违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十六条【出借、出租等许可证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门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违规变更许可内容、擅自中止等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擅自中止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超过180日的; (三)网络游戏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未成年人保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规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实名注册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网络信息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网络游戏,责令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六十一条【其他违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实行内容自审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引导网络游戏过度使用和高额消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作好信息标识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履行相应核验义务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发放和交易网络游戏币和虚拟道具的; (八)违反本办法及出版主管部门关于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定义】【网络游戏出版】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出版,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网络游戏运营】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出版后,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下载或在线交互使用,并向用户收费或者以广告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网络游戏运营单位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技术测试】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技术测试是指面向非特定公众开放网络游戏内容,对游戏性能、缺陷以及服务器负载等进行多方面测试的行为。 【网络游戏币】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发放,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是指由用户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或者在游戏内通过游戏方式获得的,存在于特定的游戏程序之内的虚拟物品。 【网络游戏币发放】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币发放是指网络游戏运营单位以销售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币,并在该网络游戏内提供该网络游戏币使用服务的行为。 【网络游戏币交易服务】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币交易服务,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行为。 【私服、外挂】本规定所称“私服”“外挂”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三条 对无故事情节、玩法简单、无充值消费的国产小程序网络游戏的管理,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X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网络游戏服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沙场竞技,谁主沉浮?刀光剑影,问鼎江湖!”西山居剑侠情缘26年传承之作《剑侠世界:起源》手游中,巅峰战场英雄辈出,竞技纷争从未停歇,你方唱罢我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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